失信被执行人 |
罗谕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0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3民初5592号 |
案号 |
(2021)粤1323执2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80211601603】。一、被告罗谕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日星偿还86240元货款及利息(以8624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罗谕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日星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被告罗谕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