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7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2233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2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7284.8元,利息38450.5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芝生、邱云峰、徐吉菊、曹广美、刘善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计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6元,由被告张芝生、徐计军、邱云峰、徐吉菊、曹广美、刘善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