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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德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1********8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初字第2144号
案号
(2021)冀0306执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嘉亿铁业有限公司、郭玉宝、张德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闫春霞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制定给付期间内实际清偿日或制定给付期间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青龙满自治县嘉亿铁业有限公司、郭玉宝、张德怀连带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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