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锐泰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6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44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锐泰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春芳工资439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廊坊锐泰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汇款时注明按照或案件名称。如被告廊坊锐泰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5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多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1MA07K96801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扬芬港镇张家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