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民初3357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2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攀枝花市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20年8月6日,利息330793元;对2020年8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应当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二、被告攀枝花市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相加的总额不得超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三、被告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丁泓兵、吴洪燕、林培江、汪玉涛、王磊、丁光杰、丁征、林春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丁泓兵、吴洪燕、林培江、汪玉涛、王磊、丁光杰、丁征、林春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攀枝花市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2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292元,由被告攀枝花市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丁泓兵、吴洪燕、林培江、汪玉涛、王磊、丁光杰、丁征、林春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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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洪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400797894549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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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攀枝花市东区金沙江大道东段766号综合楼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