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8********2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6民初358号 |
案号 |
(2021)晋1026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芳、李万红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573.1元及自2012年4月21日至2015年3月30日的利息44739.14元,共计139312.24元,并按月利率千分之10.35支付2015年3月3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本金94573.1元计算);二、被告李芳、李万红承担逾期借款违约金(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案件受理费1577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234元,由被告李芳、李万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