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4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6517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2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2786.75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56元,被告王志华负担10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