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04民初1315号 |
案号 |
(2019)湘0304执1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正纯在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中的开户及全部交易无效;二、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正纯合同款127360.69元及利息损失(以127360.6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子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5530317636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1417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