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1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623民初1072号 |
案号 |
(2019)冀0623执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应支付工程款2955801.29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2955801.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误期赔偿费86000元。三、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由竣工验收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材料并配合被告办理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四、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华泰建设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1731621.16元。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0130元,由原告南通华泰负担19307元,被告河北旭嘉负担408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8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嘉负担11390元,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泰负担4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通华泰负担1600元,被告河北旭嘉负担3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祁宝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56618577XK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1-2-1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