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昊越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02执恢273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恢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昊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40000元;二、被告泰安昊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49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以48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三、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昊越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西张店村3#-2号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泰房权证泰字第208519号、泰土国用2011第t-1086号)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二项债务在最高额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0元,由被告泰安昊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2663543524F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山区东部新区泰前大街东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