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4民初6001号 |
案号 |
(2021)辽0214执1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案涉编号为212907000-2012-20140220629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0年2月4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到期;二、被告王恒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贷款本金275340.55元及利息、罚息11661.01元,合计287001.56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及罚息;三、被告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恒帅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05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王恒帅负担,被告王恒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恒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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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庞宝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759937130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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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