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2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02民初622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4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合计1692348.09元(2018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三宸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10层中户、东户(他项权利证号为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201502051、201502049);张广霞、王新彬名下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10层西户(他项权利证号为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201502052);刘胜、刘莉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99号柯欣居营住楼2区1单元9层东户、中户(他项权利证号为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201502050、201502048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广霞、王新彬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广霞、王新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76元,由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霞、王新彬、刘莉、刘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怀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西安市未央区汉城乡樊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