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5880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3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严凯应偿还原告宦群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2018年利息已给付80003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7870元,由被告严凯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应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