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3民初1990号 |
案号 |
(2019)苏1203执1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王松美给付428052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8年4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松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原告王松美负担1000元,被告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负担3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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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毛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3056630060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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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高港区龙港路15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