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9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6392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561064.47元及利息(以561064.4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6月6日止,计2805.32元,自2019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20198.32元)。二、被告周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三、被告周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四、被告邵敏、陈旋、徐州市光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国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561064.47元部分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周国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8页共8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36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3706元,由被告周国负担13606元(邵敏、陈旋、光亨公司对其中的13070元部分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江苏农担公司负担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国、邵敏、陈旋、光亨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