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696号 |
案号 |
(2019)苏1322执7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水新代垫的办证费243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水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国铭丁国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60872412X2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秋雨东路4号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