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等县九零零饰品涂装设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4********GX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5民初5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梁邦红归还原告何霄锋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8年5月29日起,以6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天等县九零零饰品涂装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 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 900元,由被告梁邦红、天等县九零零饰品涂装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邦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25MA5KE5GX6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天等县天等镇弄模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