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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6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2民初1223号
案号
(2019)桂0102执2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大运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二、被告广西大运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2018年2月4日的利息为28205.86元,罚息为621179.68元,复利为21523.99元;2、从2018年2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林惠妮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担保金额600万元为限);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林惠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大运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广西大运农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南片(岭南工业区),二环东路西侧、金港路东面【抵押权证号:玉他项(2014)第000085号】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17581万元为限);五、如被告广西大运农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舒春松、余丽敏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华路99号大中玉府金座1-7号、201-207号、401-407号房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玉山县字第20150731022号】及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玉他项(2015)第037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40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44167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4476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负担300元,由被告广西大运农业有限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林惠妮、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春松、余丽敏负担44467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时间
2019-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900566792529C
登记机关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玉林市南江镇岭塘村笔禾仓角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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