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6********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943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2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庆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宁良友修车款3 7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50元),由孟庆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