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1********5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1民初1737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2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照根、华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草支行借款本金45,609元,利息17,515.02元,合计63,124.0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后期利息以本金45,60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被告郑照根、华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