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2746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6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9419.33元。二、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计息基数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序号计息基数(元)利息起算时间利息截止时间利率标准150000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800002015年8月1日2015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130000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1800002015年10月1日2015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230000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280000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330000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8380000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9430000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0480000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1530000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2580000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630000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4680000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730000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6780000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7830000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8880000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99300002017年1月1日2018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9800002017年2月1日2018年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11030000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210800002017年4月1日2018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311300002017年5月1日2018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411800002017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512300002017年7月1日2018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612800002017年8月1日201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71330000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81399419.332017年10月1日实际支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07元,由原告唐山市地源热泵有限公司承担809元,由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6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6946525127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0公里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