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学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7********3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643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给原告邱小峰。以上应付款项,义务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650元,由被告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发布时间 |
2018-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