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华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6民初1008号 |
案号 |
(2019)桂0326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华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桂林市华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预付款8739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7399.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时止);被告杨汉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桂林市华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杨汉文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账户名称: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347812010100182886,开户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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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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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2号综合楼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