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井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1********6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6民终839号 |
案号 |
(2019)湘0602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张俊预交的198元,由张俊负担;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预交的1794元,由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