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5民初3691号 |
案号 |
(2019)桂0105执4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金青、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李南芳、韦峰赔偿承包费损失2240元;二、被告苏金青、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李南芳、韦峰赔偿误工费损失6382.70元;三、驳回原告李南芳、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苏金青、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元,由原告李南芳、韦峰共同负担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安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25615995278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5栋综合楼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