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1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22民初1650号 |
案号 |
(2019)皖0722执1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祥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发放贷款尚欠利息215021.09元;二、被告汪祥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发放贷款尚欠本金190万0000元,利息377387.76元(为2019年4月11日前利息),并从2019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1.745%计息,款清息止;三、被告鲍其芳、安庆市环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汪祥胜上述第一项贷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鲍其芳、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环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汪祥胜上述第二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汪祥胜上述第一项贷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汪祥胜、鲍其芳、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环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5元,由汪祥胜、鲍其芳、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环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祥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151420125E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6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