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2********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83民初1178号 |
案号 |
(2021)黑0183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鑫于2020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邵波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款15000元,本息合计35000元;被告于鑫于2020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邵波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款4000元,本息合计54000元;被告于鑫于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原告邵波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款1800元,本息合计31800元;上述款项如被告于鑫不按期给付,利息款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于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