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774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国龙、马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149838元及截止2020年8月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4835.23元,并按照月利率千分之7.0687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为1697元,由被告张国龙、马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