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4********0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81刑初389号 |
案号 |
(2021)闽0481执2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五、继续向被告人乐永福、张莎、郭虎、何青追缴其余违法所得,与依法冻结的银行卡内钱款,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u盘二个、iphonex手机一部、小米手机八部、vivo手机一部、iphone7手机一部、iphonexs手机一部、赣州银行卡一张(卡号尾号为3958)、中国建设银行卡三张(卡号尾号分别为4311、8896、8875)、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卡号尾号分别为7132、540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尾号为8510)、浦发银行卡一张(卡号尾号为8409)、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张(卡号尾号分别为5178、0848、7609)、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尾号为1814)、平安银行卡一张(卡号尾号为5842),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乐永福的居民身份证一张、梁译匀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张莎的居民身份证一张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乐永福、梁译匀、张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