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宗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6民初12265号 |
案号 |
(2021)川0106执7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张杏财与刘宗利、叶茂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合伙合同》;刘宗利、叶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杏财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归还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刘宗利、叶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