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1863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3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日解除。二、被告孙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杨舍西街161号门面房。三、被告孙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53834元及利息(以5383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孙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2月3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312.3元/日计算)。五、被告孙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2800元。7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孙丽峰负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