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淇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7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1民初953号 |
案号 |
(2019)豫0721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梁华、张玉、新乡市淇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史艳敏1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保全费680元,均由梁华、张玉、新乡市淇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721执恢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1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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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317562909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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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经济开发区金谷广场东段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