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市江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02民初484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市江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95,315.79元,截至2019年11月10日的利息6,049,389.67元,共计13,944,705.46元,并自2019年11月11日起,以本金7,895,315.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375%标准(合同期内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至债务清偿之日。二、被告马军、刘庆华对被告宜昌市江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上述被告不能履行以上第一、第二项判项,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对被告马晓雯所有的位于夷陵大道191-22-10号、11号、12号的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字第0378961、0378964、0378963)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13)第120202140-53-549、120202140-53-489、120202140-53-18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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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739117071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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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西陵区绵羊山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