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民终2012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3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张哲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被上诉人朱武举支付劳务费100000元,如上诉人张哲未按期足额履行,被上诉人朱武举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就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上诉人朱武举自愿放弃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186元(朱武举预交),由朱武举负担2093元,由张哲负担2093元,张哲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朱武举支付20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3元,减半收取1536.5元,由张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