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润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9********1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127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晋1127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润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95000元,并支付以19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8.1%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1%上浮50%计算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