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24民初3210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2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山峰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2月18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4月起周山峰每月30日前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一笔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二、如周山峰按上述还款时间、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如周山峰未按上述任何一期还款时间、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周山峰逾期次日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周山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