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2民初1058号 |
案号 |
(2019)新2302执1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玻璃款1979690.72元,并承担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违约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止,每日按欠付货款的0.1%计算);二、被告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未按约定数额购买货物的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损失70000元;四、原告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设备享有抵押权:水平钢化炉(规格型号:TAMGLASS-RC200TM-2448-2-380)1台、玻璃直线双直边磨边机(规格型号:SDE2040-E)1台、L型升降自动转换台(规格型号:GSJ40-25)1台、玻璃直线双直边磨边机(规格型号:SDE2025-E)1台、输送台(GSSG2520)1台、高速智能化双边磨边机(GSGM1025)1台、直线型转换台(GZX2520)1台、高速智能化双边磨边机(GSGM1020)1台、输送台(GSSG2025)2台、玻璃清洗干燥机(QX25L8.0-HD)1台、玻璃清洗干燥机(QX25L10-HD)1台、全自动铝条折弯机(FB-S)1台、分子筛自动灌装机(DF-R)1台、全自动立式除膜机(EDV-H)1台,并就上述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徐鹏对上述一、二、三项中款项在抵押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819元,其他诉讼费用320元,合计26139元,由被告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徐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9004076068941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新疆五家渠市甘莫东路444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