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1519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1519号,一、经原告江苏皓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账确认货款金额为1,022,413.8元(不含未开发票部分)。 二、被告愿意分期支付原告货款1,022,413.8元,其中: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22,413.8元。三、若被告能够按照上述的还款时间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自愿放弃诉请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等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被告有一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金额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为了不影响双方公司以后的供货等业务往来,对原告未开票部分货款待开票入账后,被告仍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六、原告愿自签收岐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否则被告延迟支付原告下欠货款,可不视为违约。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6,670元,减半收取8,33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承担12,3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01684752798C |
登记机关 |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孔明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