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03民初6318号 |
案号 |
(2019)鲁0103执4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二、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3月27日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90063.36元及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损失2万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全民大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锦兰园2、3号楼1-201室(房产证号为: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83567)及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锦兰园2、3号楼1-203室(房产证号为: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83565)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荭靼、秦晓航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禹娜在其与被告高荭靼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尹娜在其与被告秦晓航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禹娜、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晓航、尹娜、山东全民大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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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荭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1258222200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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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