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63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03民初1278号 |
案号 |
(2019)鲁0103执5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欠款本金9996294.89元。二、被告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的欠款利息192266.49元;嗣后利息以欠款本金9996294.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四、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张月侠、付刚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张月侠、付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步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863111179Q |
登记机关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