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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华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24********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杭民初字第264号
案号
(2021)闽0823执恢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温华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新平、蓝桂芬、张渝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第一二项经济损失后38.11688万元的60%,即22.870128万元,(执行时应扣除被告温华棠已支付给原告的2.3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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