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华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4********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杭民初字第264号 |
案号 |
(2021)闽0823执恢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温华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新平、蓝桂芬、张渝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第一二项经济损失后38.11688万元的60%,即22.870128万元,(执行时应扣除被告温华棠已支付给原告的2.3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