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4民初3935号 |
案号 |
(2019)辽1104执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阻燃材料厂工程款24,04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巩金生巩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76543031XY |
登记机关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新园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