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91民初3074号  | 
    
案号  | 
      (2019)辽0191执1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宏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被告王宏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还款利息及罚息;被告王宏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律师费6万元;被告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凤香、马荣利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