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巴特尔·到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4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4民初1116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1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巴特尔·到带、加依娜·哈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存文支付拖拉机款13403元;二、被告巴特尔·到带、加依娜·哈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存文支付2020年7月20日前的利息3208元,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至货款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潘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300元,合计522元,由原告潘存文负担79元,由被告巴特尔·到带、加依娜·哈山负担443元,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潘存文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