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6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5625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2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凤明货款380000元,并自2020年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2元,由被告钟成负担7000元,由原告张凤明负担3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