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0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2民初8281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1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黄媛媛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限被告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媛媛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被告钟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