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9民初1692号 |
案号 |
(2019)桂0109执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南杰偿还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到期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陈南杰偿还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到期借款本金15000元;三、被告陈南杰支付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被告陈南杰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对被告陈南杰的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南杰追偿;五、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4元,简易程序减半计收为5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南杰、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000086511943H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7号盛天香墅B1102、B1103、B1105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