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宗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1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21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1)桂1121执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邱宗慧应于五日内向原告韦月妹返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宗慧负担 (被告邱宗慧迳付原告韦月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