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骏通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81民初2081号 |
案号 |
(2019)粤0881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广东骏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廉江市银海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8071.2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还未支付的利息为1252.83元,2018年2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98071.28元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被告胡为诚、钟平芳、钟玉和、廉江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被告广东骏通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91元,由原告廉江市银海印刷有限公司负担2194元,由被告广东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胡为诚、钟平芳、钟玉和、廉江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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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为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178797338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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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廉江市九洲江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