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2********80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81民初1613号 |
案号 |
(2019)湘0281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杨勇、邬艳君对被告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杨勇、邬艳君共同承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81740601805T |
登记机关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醴陵市左权路38号 |






